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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与代理商的主要区别 经销商是什么意思

经销商与代理商的主要区别

1、经营机构不同:经销商有独立的经营机构,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商品所有权不同:经销商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代理商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利方式不同:经销商能获得经营利润,代理商是赚取佣金(提成);

4、限制范围不同:经销商可以多品种经营,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权力范围不同:经销商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代理商供货权力较大。

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和经销商有什么区别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下,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代理委托人在销售代理权限内收集订单、销售以及代办。

2、关系不同: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3、销售不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4、收入来源不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5、利润获取方式不同:经销商是加价销售,从而获得经营利润,而代理商是按照规定价格售卖赚取佣金,也就是所谓的提成。

经销商和代理商有什么本质区别

本质区别:

利润不同:经销商,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渠道不同:经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

所有权不同:经销商对产品有所有权;代理商一般没有所有权,只收取佣金;

流程不同:经销商(能够在原厂拿到货的贸易商),没有得到原厂授权,原厂不会返利;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代表厂家处理业务,销售部分产品,原厂则会返利,得到原厂授权,销售全线产品;

限制不同:经销商对无限制就和外面的普通日用品没有限制,代理商或厂家有某些在销售额,产品价格等方面的特别约定;

经营不同: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经营机构,能够经营多个品种,并且几乎不受供货商的限制,自主空间和利润都较大;而代理商却不一定是独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供货商的控制和制度。

扩展资料:

一般说到的代理商,仅仅是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来帮助企业将产品销售到市场上,并不具有该产品的所有权,只能得到相应的佣金酬劳。而经销商则是用钱向企业进货再转手卖出去,所得到的利润则是其中的利差。

可以把经销商理解为是花钱向企业进货的单位,企业将产品卖出给经销商之后便与之没有利益牵扯;而代理商则只可能需要支付给企业相应的保证金,不需要负责销售产品的费用,等到产品卖出去了,便可以从企业那里得到一笔佣金。相比之下,经销商的商业风险要比代理商的要大。

另外,经销商作为一个独立经营机构,能够经营多个品种,并且几乎不受供货商的限制,自主空间和利润都较大;而代理商却不一定是独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接受供货商的控制和制度,仅仅能赚取利润与提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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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经销商和代理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在销售渠道上,也是能互相渗透的。在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渠道途径上,经常会有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参与,同时代理商和经销商也会建立起下级代理商和分销商的模式,通过层级的增多,逐步扩大自己业务管理。

参考资料:经销商百度百科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为: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一、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1、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为:

(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如何解决代理商合同纠纷

解决代理商合同纠纷,通常有几种办法,包括双方协商、找工商行政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发起仲裁及提请民事诉讼等。对于双方来说,最好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合同条款不清的,可以签一份补充协议。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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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经销商和代理商的区别!

1.销售方式不同

经销商:

经销商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代理商:

代理商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其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

2商品所有权不同

经销商:

经销商拥有独立的经营机构,就是自己的店,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自主经营决策,获得利润,与供货商的责权是对等。

代理商:

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供货商的指导和限制,赚取提成,供货商的权利大。

3.经营活动限制不同

经营商: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经营活动是否受厂家或上级代理指导和限制。经营商在经营活动过程不收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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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是厂家授权在某地区的代表,代行厂家的某些职能,并经销某种产品的商户,无自主权,受厂家的约束较多。

4.获利方式不同

经销商:

经销商是从商家进货,然后再自己转手销售出去,赚取的是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是经营所得的利润。

代理商:

代理商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只收取相应的佣金。

扩展资料

经销商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代理商

代理商又称商务代理,是在其行业管理范围内接受他人委托,为他人促成或缔结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业打理生意,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所代理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经销和代理有什么区别

经销和代理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在代理方式下。代理商与供货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经销方式下,经销商同供货商之间关系是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从法律关系上讲,代理行为即委托人行为,代理商与第三人之间在授权范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委托人(供货商),而经销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须由其自己承担。 一般情况下,经销仅仅指商品销售,而代理的范围和权限则可以很广泛,因此在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范围、代理的方式及期限等。 一、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独立的经营机构; 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获得经营利润; 4、多品种经营;

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 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 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3、赚取佣金(提成); 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 5、供货权力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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