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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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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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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

4、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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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条 公安、工商、财政、银行、卫生、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6、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7、第二章 职责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七)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8、第七条 劳动监察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

9、第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了解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必要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10、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为举报者保密。

11、第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到用人单位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12、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情况,回答提问,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材料和证明。

13、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如需进入劳动场所检查时,用人单位不得阻止。

14、第三章 管辖第十二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并负责对驻广州市的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

15、 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劳动监察的管理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16、第十三条 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其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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